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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日 星期一

台灣經貿社團 可設廈門辦事處


       廈門市政府公布相關辦法,台灣合法註冊的經貿社團,今起以在廈門設代表處,代表處負責人每年在大陸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新華社報導,大陸國務院於2011年底批復通過《廈門市深化兩岸交流合作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表示要「推進社會領域改革先行先試,構建兩岸同胞融合最溫馨家園」,提出「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改革」。
     廈門市政府於是通過《廈門市台灣經貿社團在廈設立代表機構備案管理辦法》,從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辦法中規定,台灣經貿社團是指在台灣地區依法成立,從事各種經濟、貿易活動或與促進社會經濟事業發展相關的協會、商會、促進會等非營利性、非政府性的社會組織。
     台灣經貿社團在廈代表機構,是指台灣經貿社團依照辦法規定,在廈門市設立的從事與該社團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該辦法明確,台灣經貿社團必須在台灣地區合法註冊且連續存續2年以上方可在廈門備案申請設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要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住所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擔任代表機構負責人的台灣居民每年在大陸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資料來源: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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