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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2012 年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聯合招收大陸地區學生簡章

本簡章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六條訂定之。
壹、報名
一、報名資格
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來臺升學:
(一)報考博士班資格:
應屆畢業生入學碩士班時戶籍所在地、非應屆畢業生現在戶籍所在地,為大陸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及廣東六省市之大陸地區人民,且有下列情形
之ㄧ者:
1. 持臺灣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以下簡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或機構)之碩士學位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
2. 具符合臺灣採認規定之香港或澳門大學校院碩士學位者。
3. 具臺灣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碩士學位或具報考博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者。
4. 具符合臺灣採認規定之外國大學校院碩士學位或具報考博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者。
(二)報考碩士班資格:
應屆畢業生入學學士班時戶籍所在地、非應屆畢業生現在戶籍所在地,為大陸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及廣東六省市之大陸地區人民,且有下列情形
之ㄧ者:
1.持臺灣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學士學位畢業證(明)書及
學位證(明)書。
2.具符合臺灣採認規定之香港或澳門大學校院學士學位者。
3.具臺灣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學士學位或具報考碩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者。
4.具符合臺灣採認規定之外國大學校院學士學位或具報考碩士班同等學力資格
者。
(三)上開所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係指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央美術學院、中央音樂
學院、北京體育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央民族大學、南開大學、天津大學、
東北大學、大連理工大學、吉林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
大學、華東師範大學、復旦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浙江大學、中國科學
技術大學、廈門大學、山東大學、中國海洋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
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四川大學、電子科技大學、
重慶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和蘭州大學,共
41所。
(四)雖就讀上述41所大學校院,但仍有不予採認之學歷,如在分校就讀或非經正式
入學管道入學等,已公告於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網站「下載專區」,網址為:http://rusen.stut.edu.tw/,請務必確認符
合報名資格後再進行網路報名和繳費,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二、報名時間

2012 年 1 月 16 日上午 9 時起至 3 月 14 日下午 5 時截止。

三、報名費

每報名一個志願,須繳交之報名費如下:碩士班為新臺幣 1,350 元(相當於人民幣 300
元或美金 45 元),博士班為新臺幣 2,475 元(相當於人民幣 550 元或美金 82.5 元)。
申請人依據報名系統產生之繳費說明進行繳費,繳費後一律不予退費。
四、報名手續
(一)一律至本會網站「線上報名」區進行網路報名。
(二)報名後申請人須保留密碼,以利日後登錄本會報名系統。
(三)申請人於網上報名後,以航空掛號或 EMS(全球郵政特快專遞)方式繳寄資料
(郵寄地址為:臺南市 71005 永康區南台街 1 號,收件人為:大學校院招收大
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四)資料寄出 1 週後,申請人可至本會網站查詢收件狀態。
(五)2012 年 3 月 22 日前,本會未收到繳寄資料,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未完成
報名:
1.未上網報名或報名不完全者。
2.未繳費者。
3.未繳寄資料或繳寄資料證件不齊全或未認證者,不再通知補正,事後申請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繳或追認。

五、繳寄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繳寄資料:包含基本資料及各招生學校系所規定資料兩項。
1.基本資料:以下資料各準備 1 份並依序裝訂。
(1)報名表:由報名系統列印。
(2)學歷證明文件:
A.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非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
書、歷年成績單影本。另須向大陸地區「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網址為 http://hxla.gatzs.com.cn)申請代辦認證,並同意由該中心將認證報告寄送本會。未依規定申請認證,可能會影響錄取結果,請申請人
特別注意,往年有報名且本會已收到「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所寄的認證報告者,可免申請代辦認證。
B.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應屆畢業生:歷年成績單影本(可不包含最後一學年)。另須向大陸地區「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申請代辦認證,並同意由該中心將認證報告寄送本會。未依規定申請認證,可能會影響錄取結果,請申請人特別注意。
C.大陸地區以外之高等學校非應屆畢業生:須繳交學歷(力)證件影本(原始正本須於抵臺入學時繳交學校審查)和在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D.大陸地區以外之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須繳交在校歷年成績單影本(可不包含最後一學年)。
(3)繳費收執聯(以境外電匯繳費者才需繳交)
(4)財力證明(指報名前 3 個月內銀行所開立申請人本人、申請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人民幣 10 萬元(約等值新台幣 45 萬元)以上之存款證明)影本。
2.招生學校系所規定資料:申請人每報名 1 個招生學校系所志願,均須準備以下資料各 1 份並分別裝封。
(1)招生學校系所申請表:由報名系統列印。
(2)在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3)招生學校系所規定應繳交之資料(請至本會網站「招生學校招生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二)注意事項:
1.各招生學校系所研究領域等資料請至本會網站「招生學校招生資料查詢系統」查詢。
2.每份招生學校系所的書面資料請依序裝訂成冊,並各自裝置於 A4 信封內,信封外黏貼自報名系統列印之招生學校系所收件封面。
3.所有 A4 信封連同基本資料請置於大型信封內(B4 大小為佳),信封外黏貼由報名系統列印之本會收件封面。
4.所繳各項證件,如發現有與報考資格不符,或有偽造、變造或冒用等情事者,則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由學校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學歷證件。
5.繳寄資料一律不予退還。

六、填報志願
申請人應依個人意願順序,可報名多校多志願,但合計至多報名 5 個志願。

貳、審查
各招生學校系所根據申請人之在校歷年成績單及應繳交資料等,進行綜合審查。

叁、分發錄取及報到
一、預分發:
(一)本會依據各招生學校系所審查結果及申請人於網路報名時所選填之志願順序進
行統一分發,各招生學校系所可不足額錄取。
(二)申請人可於 2012 年 4 月 17 日上午 10 時起,至本會網站查詢預分發結果,獲得正取和備取者,稱為預錄生。
二、正式分發:
(一)預錄生務須於 2012 年 5 月 22 日上午 9 時至 5 月 25 日下午 5 時止至本會網站報
名系統登記參加正式分發,未在規定期限內上網登記者,即視同自願放棄正式
分發資格。
(二)本會依據預分發及預錄生登記結果再次進行統一分發,正式分發結果可於 2012
年 5 月 31 日上午 10 時起至本會網站查詢。本次分發不再列備取生,獲錄取者,
稱為錄取生,取得來臺就學資格。
三、網路報到:
錄取生如確定要來臺就讀,須於 2012 年 6 月 7 日下午 5 時前,至本會網站辦理網路報到;逾期未完成者,一律視為放棄錄取資格。
肆、申請來臺入境準備事項
一、錄取生完成網路報到程序後,應郵寄下列證件至錄取學校,由錄取學校代辦申請入境:
(一)就學申請書(申請書格式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三)委託學校代為辦理進入臺灣申請手續之委託書影本(申請書格式由本會網站下載)。
(四)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三級甲等醫院或大陸醫療機構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或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我國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第三地區醫療機構健康查合格證明(健康檢查項目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二、錄取生經許可來臺者,應於來臺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投保來臺在學期間有效之醫療、傷害保險。保險證明文件在大陸開具者,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在第三地區開具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二)報名時所繳寄之財力證明,在大陸開具者,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在第三地區開具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三)辦理學歷(力)證件公(認)證:
1.非應屆及應屆畢業生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單,均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
2.應屆畢業生之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仍須先向大陸地區「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申請代辦認證。
3.持香港或澳門學校學歷(力)證件,須經駐地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印(辦事處資料請至本會網站查詢)。
4.持外國學校學歷(力)證件,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駐外館處資料請至本會網站查詢)。
伍、抵臺入學注意事項
一、錄取生須依各校規定入學時間抵臺,開學具體時間及相關注意事項,依錄取學校寄發之錄取通知書為準。
二、錄取生持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學歷證件、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醫療傷害保險證明、
財力證明,於入學時,由錄取學校代辦或自行將公證書正本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
會辦理文書驗證,文書驗證應備證件及辦理流程,請至該會網站查詢
(http://www.sef.org.tw;電話:+886-2-2713-4726)。
陸、註冊
錄取生入學註冊時,應繳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學歷(力)證件(含原始正本、經驗(認)證資料)、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正本等文件交學校審查,並應依各校規定繳交學雜費及有關費用。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碩士以上學歷者,另繳交學位論文。
柒、學習年限
博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碩士學位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捌、學位
錄取生修業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且通過學位考試者,由就讀學校授予學位,發給證書。
玖、其他
一、錄取生來臺就學期間應遵守臺灣有關法規。
二、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學校應予退學。
三、在臺就學期間,有休學、退學或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於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內離境,屆期未離境者,視為逾期停留,列入未來入境申請資格之考量。但應屆畢業學生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離境。
四、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違反規定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規定強制其出境。
五、1992 年 9 月 18 日至 2010 年 9 月 3 日期間取得臺灣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士以上學位之申請人,如通過報考學校所設招生條件、歷年成績及(碩、博士)論文審查,可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獲發相當學歷證明。
六、考生對招生事宜或成績有疑義,最遲應於錄取結果公告後一週內向本會提出申訴或成績複查,本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臺灣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簡章若有所修訂時,概以本會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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